第一,一般SUB條款都會附有一定的時間限制,如24小時或48小時或指定的日期之前必須LIFTSUB,合同才發(fā)生效力,逾期未及時拿掉SUB,則合同不成立。這種做法一方面是為了限制一方當(dāng)事人的投機取巧行為,另一方面也避免讓等待的一方被無限期地拖延下去,以至于將來更加被動或遭遇更大的損失。在時間限制這個問題上,作為二船東在實務(wù)操作中尤其要注意把握好,比如二船東航次期租(TCT)了甲的一條船準備去裝乙的貨,他先和乙訂了F/N,在F/N里加了SUB條款,約定只有乙在48小時內(nèi)LIFTSUB條款合同才能生效,那么他和甲的合同里就要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的LIFTSUB的時間不能早于他和乙所約定的時間,否則可能出現(xiàn)這樣的尷尬局面:乙還未確認合同,但是船東卻催著你要趕緊LIFTSUB了,不然合同就無法生效。這不僅是個細節(jié)問題,也是個時機的把握問題。
第二,握有決定權(quán)的一方在LIFTSUB條款時,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正式通知對方當(dāng)事人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,影響合同的效力。若在約定的時間里,船東或租船人遲遲沒有表態(tài),另一方當(dāng)事人就要及時主動去詢問是否要LIFTSUB,最忌諱雙方當(dāng)事人都模棱兩可,態(tài)度曖昧,那樣將來很可能招來后患,尤其是市場行情急劇變化的時候,更容易產(chǎn)生對合同效力不一樣的解讀。